望江县华阳镇人大原主席范学良一审获刑三年十个月

2024年9月26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华阳镇人大原主席范学良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1.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范学良在担任望江县原建设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望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望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或在项目承揽、企业资质升级申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1.3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学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71.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范学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